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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遗失出口发票处理方式的通知

 

录入者: admin    时间: 2005/5/26 10:15:09  共有 10791 人阅读

 穗国税函〔2005〕89号



为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现将出口商遗失《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第四联:税务机关存根联)的处理方式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商可在《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第三联:记账联)的复印件上签具“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用以代替《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第四联:税务机关存根联)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出口商已用《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第七联代替第四联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可不作调整。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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