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自2009年4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现将具体操作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包括出口退税企业和出口免税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2009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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