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会员号
密 码
 
 
TEL
020-83963838(16条线)
FAX
020-3862107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

录入者: admin    时间: 2005/11/12 10:14:01  共有 10094 人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免抵退税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5〕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产品出口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且外购货源单一等实际情况,本着提高效率的原则,同意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的产品出口,无论外购产品占自产产品出口额比例是否超过50%,均由地市级国税局审核审批,不再按月上报省局核准。同时,省局对此类业务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用于出口的其他视同自产产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 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版权所有 © 广州市普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星汇园C2-2501室
开发基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软件园建工路13、15号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