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5〕130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从文到之日起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办税员证,办税员不需凭办税员证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市局《关于下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办税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243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口退(免)税认定问题
(一)自文到之日起取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新办企业统一改为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企业在未办理变更、注销等事宜前,其原持有的《出口退税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从2005年9月1日起,纳税人必须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方能办理出口免税申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