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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录入者: admin    时间: 2006/10/14 15:01:01  共有 15430 人阅读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文件精神,根据广州市国税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外贸企业申请退税时应提供的凭证
  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并在认证之日起45日后进行预审。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凡2004年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04年6月1日后开具的,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不需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但2004年6月1日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或出口消费税应纳税货物的仍然要提供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税票。
  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仍需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二)外贸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管理
  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日内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向退税部门申报。
  对2002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外贸企业,尚未到期结汇未齐核销单的,退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对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六种情形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是指2003年1月1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外贸企业},退税机关必须在外贸企业提供出口外汇核销单后才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在具体操作中,出口企业对尚未收齐核销单的申报资料要在退税资料封面上注明“未齐核销单”的字样,并交《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二份(一份按以往做法装订;另一份不须装订,由我局审核盖章后退回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出口企业补交出口收汇核销单时,须连同原申报所属期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加盖基层进出口管理部门业务章)报送主管退税部门进行核销。
  外汇核销单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受理。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必须在2004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毕。
  (四)对外贸企业申报资料的装订要求
  为加快办理出口退税,方便税企双方对退税单证的跟踪管理,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时,申报资料应按单证齐全有信息、单证齐全无信息、缺少外汇核销单、敏感地区未回函等类别分别装订、分别申报。
  (五)对外贸企业已申报未审批资料的处理
  对外贸企业已申报未审批中资料中单证齐全无信息、缺少外汇核销单、敏感地区未回函等类别的资料,我局将加强审核,在同一关联号下经审核可通过的单证,企业应作为单证齐全有信息类别重新申报。
  对单证齐全无信息的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及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企业应加强跟踪,根据市局下发信息情况申报相关信息疑点表。
  本通知未详事项,按文件的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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